近日,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网站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获悉,文件将四类失信行为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三类情形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四类情形的,将被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失信主体黑名单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的;
(二)自发生违规失信行为起一年内被网信部门约谈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违规失信情节、有必要予以重点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