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孙某提起控诉的被告人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柯城法院院长祝菊红担任此案的审判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代表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陶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今年2月28日收到柯城法院判令其支付孙某2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书。为避免判决生效后房产被法院拍卖执行,陶某与妻子于3月5日将二人共有的一套住宅予以变卖,归还按揭贷款后剩余房款32万元全部由妻子收取。
3月12日,陶某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3月14日,其前妻以个人名义另行购买房产一套,并用上述房款支付首付款20万元。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陶某隐瞒上述转移财产的事实,并拒不申报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如果大家都不按合同契约做事,社会诚信何在?如果大家都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法律权威何在?如果大家想方设法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不受到依法制裁,司法公信何在?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躲、拖、逃都不是明智之举,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更大代价!”祝菊红在庭审中说,“衢州正在打造一座最有礼的城市,也应是最讲法治、最讲诚信、最讲规则的一座城市。希望每一位市民,都要树立法治观念、诚信意识,遵守规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