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现在就把钱还了,千万不要让我坐牢啊。”7月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被执行人李某得知自己可能要被追究拒执罪后,赶忙通过网银当场还清了全部14万余元执行款。
男子租车4个月后“跑路”
2012年8月,李某到一家租车行租了一辆奔驰轿车,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天500元,限驶200公里,超出公里数每公里加收1元。合同中还约定,如果租车方延期付款,则在拖欠费总额外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如租车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该合同有关条款,则租车行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且郑州市内收车1000元、省内收车3000元、省外收车5000元的费用由租车方承担。在支付了900元的押金后,李某将奔驰轿车开回了家。
4个月后,李某却突然将租来的奔驰车停放在了租车行经常保养维护的修车厂。李某告诉修理厂工作人员,车先放在修车厂,保养完后还要用车。但这一放就是一个星期。车辆保养好后,修车师傅多次同李某联系,其却以在外地不方便取车等为由拒绝取车。几经联系无果后,修车厂通知了租车行。
得到消息后的租车行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同李某进行了联系,催促其到修理厂取车,如果不想继续使用,亦可到租车行办理车辆交还手续并付清租金,然而李某却对此置之不理。
“当时说好每个月20号把租金打给我,现在好几个月过去了,不但没拿着钱,连人也联系不上了。”租车行无奈之下在垫付了保养等费用后将奔驰轿车取回,随后将该车另租给了其他顾客。多次试图联系李某无果后,租车行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租车行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租车行依约向李某交付了车辆,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辆使用期间相应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交还。现李某将车辆送至 汽修公司保养后长时间不予取车,也不与租车行协商解除合同、返还车辆缴纳租金。而租车行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取回车辆,有权终止合同。遂依法判令李某偿还某租车行租金及收车费共计145,500元。
拒执罪威慑下“秒还钱”
因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主动履行,租车行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劝说其主动履行,而李某却不予理会。执行法官几经查找,也没有发现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但执行法官对李某踪迹及其名下财产线索的查找却一直没有停止。今年7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得知,李某作为另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获得了对方支付的近百余万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还提供了李某名下一个隐藏的银行账户。眼见案件有了转机,执行法官马不停蹄,立即前往某银行对李某名下该账户的存款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却令法官大吃一惊。在近一年时间内,该账号的银行流水高达120余万元。
执行法官决定顺藤摸瓜,通过交易记录寻找被执行人李某。“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7日,执行法官终于在郑州一酒店内找到了李某,便立即将其拘传到了惠济法院执行局。
然而,当执行法官当面询问李某打算如何履行时,李某却声称自己手头没钱,无法履行。执行法官拿出之前调取的银行流水后,李某傻眼了。执行干警严肃告诫李某,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罪。
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下,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李某答应立即还钱。眼见李某态度有所转变,执行法官立即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协商。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李某当场将全部14万余元执行款通过网银转账给了申请人某租车行,为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