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刘某向顾某借款12.6万余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时还款。顾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将刘某诉至山阳区法院。经法院判决,判令刘某支付顾某欠款12.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顾某向山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存款账户并去查封其堆放物品的仓库。刘某得知法院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提前转移了该仓库中的储藏物品,企图规避法院执行。随后,山阳区法院决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其本人。刘某在得知法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无法再从事其长期经营的工程业务,面对“财路”被掐断的严峻局面,刘某不得不主动来找执行法院,要求与申请人和解。经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已到期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