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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为躲避债务 “卖”房给儿子

发布时间:2019-01-16   |   来源: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偿还债务,在法院执行期间,偷偷将唯一的一套商品房“卖”给了自己的儿子,给法院造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的假象,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殊不知,被执行人行为已触犯法律,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6年5月31日,石狮法院对原告王某与被告人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庄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16000元,并计付欠款利息。同年8月22日,该民事判决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石狮法院决定予以立案执行,并向庄某送达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其间,庄某不仅没有主动向石狮法院报告财产,还于同年10月21日,将其名下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的房产,无偿赠与其儿子邱某某。同年12月1日,双方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致使石狮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12月26日,庄某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庄某已偿还王某全部款项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在强制执行期间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偿还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8月1日,石狮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告人庄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擅自将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子女,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被告人在归案后及时、全额支付了执行款项的情形,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一般会从宽处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予以宣告缓刑,以敦促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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