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和非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
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一个完整的经济活动下的信用行为必然包括两个环节,即承诺与兑现。承诺在先,履约兑现在后。这实际上属于一种履约行为,是一种制度安排。只有全部的交易活动完成之后,并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才能知道是否兑现以及兑现的程度,才能了解信用活动的具体结果。正式因为信用具有时间间隔性,才使得信用活动天然具有风险性。正是基于此,信用管理行业蓬勃发展,信用管理、征信与信用记录、资信评估、信用风险测量、信用风险防范等新型信用管理活动应运而生。
非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这类信用行为以文化、道德、传统、惯例等作为基本前提,诚实守信是核心内容,不用具体约定,可以没有任何契约,但是大家都知道应该怎样去做,怎样才算是有信用。这类的信用行为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和界限,它时时刻刻地约束一切机构与自然人,它需要时间的检验,并且时间间隔可长可短。这种约束可随时可能发生的检验,是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基本保障。该种信用活动更适合中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