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颁布并实施,对规范我国征信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并且每年可以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此项规定基于征信机构采集信息后,信息主体具有信息知情权。《条例》还赋予了信息主体不良信息告知权、异议权和投诉权,信息知情权正是以上权利的基础。所以,为信息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途径以了解个人信用采集情况,是征信机构负有的法定义务。本文从保护信息主体知情权的角度,分析目前个人征信查询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征信查询服务水平,便利个人征信查询的解决办法。
一、个人征信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知道、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有知晓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之一。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存在切身利益关系,公民应当享有知情权。
( 一) 什么是个人征信知情权
个人征信知情权指信息主体有权获悉征信机构采集了哪些个人信用信息,并获得相关信息解释。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个人信用信息被谁收集、被谁利用和使用; 有权监督个人信用信息是否被滥用或违法出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个内容:
第一,信息主体有权知道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被利用的情况,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信息主体有权及时知道不良征信记录的产生与存在;
第三,信息主体有权以低成本和便捷方式,知晓自己的信用报告内容;
第四,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向其公开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并对记录做出解释;
第五,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哪些机构曾经查阅本人信用报告。
( 二) 保护个人征信知情权的法律意义
第一、个人征信知情权是确保征信信息准确的基础。个人只有在查询征信报告后,才能知道征信机构采集了自己的哪些信息,有没有出现信息错误。例如,个人购房时,在查询信用报告后,未婚者被记录为已婚,放贷机构要求其提供配偶信用状况,错误的信息记录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
第二、个人征信知情权是征信异议权的基础。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将有争议的信贷记录报送信息库中,由于查询不便利,信息主体经常在需要使用信用报告的时候查询才发现,而异议程序需要20 天才能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导致个人房贷或者其他贷款受到影响,给信息主体带来个人经济损失。
第三、个人征信知情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为了解决放贷机构与信息主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并提供给放贷机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如果信息主体不能及时获知个人哪些信息被采集并提供给第三方,对于信息主体来说,便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四、个人征信知情权是及时发现非法查询的基础。接入机构在获得信息主体授权的条件下才能查询个人征信,并且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会留下查询记录。信息主体可以从查询记录中知晓是否有非本人或非合法条件下的查询,以及是否存在信息泄漏的风险。例如,部分接入机构在信贷合约结束后,继续查询个人征信,就是非法查询,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监管部门投诉。综上所述,征信机构有义务保障个人征信知情权,确保信息主体查询权,让信息主体能够方便、快捷和及时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维护信息主体权利的必要条件。
二、个人征信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个人信用报告的运用面越来越广,查询量迅速增长,但个人查询和了解信用报告的各种途径均不够便利,导致个人征信知情权的实现存在一定困难。
( 一)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不够便利
1. 征信柜台查询网点少带来查询困难和查询风险。一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了征信柜台,开展个人征信查询业务,但是人民银行在各地市和县市均只有一个网点,柜台查询点也只有一个,查询人员较多、排队时间长,信息主体获得信息很不方便; 二是柜台查询单凭工作人员用肉眼辨别证件照是否为查询本人,存在冒名查询的风险; 三是征信中心没有针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发统一的前置系统,部分省份仍由查询用户直接在征信系统中查询,不能在系统中保留查询授权书、身份证原件的影印件,这样不利于非现场监管,并存在档案管理的风险。
2. 自助查询机配置过少。相比人工柜台查询,信息主体在自助查询机查询时只需携带个人身份证,经人脸识别和联网核查后,就能快速打出个人信用报告。目前已有一代和二代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但各地查询机的配置明显不足,分布过少,给信息主体查询带来不便。
3. 互联网查询适用性不强。为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减少身份盗用等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查询在客户身份验证、查询结果反馈等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一是用户注册时,密码设置安全级别要求很高,否则不能通过验证; 二是客户身份验证问题设置难度偏大,比如有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办信用卡时间、贷款时间和贷款类型等明细指标项,社会公众对这类问题一般不易记清,造成验证通过率低,减少社会公众使用互联网查询平台的热情; 三是信用报告获取过程较繁琐,用户注册后需要数小时甚至一天时间才能得到审核结果; 四是已经成功注册的用户需要24 小时后才能登录获取信用报告,若注册失败则必须隔日才能再次注册。由于整个验证查询流程时滞较长,网络查询的优越性无法充分体现。
4. 网银查询试点行过少。目前已经由两家银行在部分省市开通了网银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对于持有这两家银行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的人来说,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没有开通这两家银行网银的人,就没法查询,适用面受到影响。
( 二) 个人信用报告难以获得专业的解释
对于不具备一定金融基础知识的普通公众,个人信用报告上的部分内容难以理解。为获得专业的解读,信息主体必须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咨询,不仅给信息主体带来极大不便,也增加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
( 三) 信息主体难以及时获得不良信息记录通知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数据报送机构负有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大多数机构通过短信通知信息主体。虽然通知却不代表信息主体一定收到通知,如果电话号码变更,则数据报送机构的单方通知是无效的。信息主体通常是在需要办理信贷业务的时候,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发现不良信息记录错误难以得到及时更正,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麻烦。
( 四) 信息主体难以及时获得非法查询提示
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的征信查询即为非法查询,非法查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人信息泄漏、身份盗用等情况,或者查询机构违规操作,当事人不能及时获知查询动态,则给了非法查询者可乘之机。
三、加强个人征信知情权保护的政策建议
( 一) 完善互联网征信查询
改进征信中心官网查询便利性。针对公众提出的“程序复杂”“非实时反馈”等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方面要在提高系统安全性的基础上逐步简化申请注册环节和验证手续,优化私密性问题设置,确保公众能够短时间内成功注册申请获取信用报告。同时,要根据社会信用发展状况逐步丰富优化个人信用报告的涵盖内容及格式,并细化查询结果的说明和解释,降低居民的理解难度,确保普通居民能够全面准确掌握个人信用信息,以提高公众互联网查询的积极性和热情。
( 二) 开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查询APP
目前,手机查询个人征信的APP 有30 种以上,但均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没有关系,这些APP 收集个人基本信息后,再通过征信中心官网查询,APP 代查征信报告最大的风险就是代查机构会保存用户的征信报告,同时获取个人信息,用户会有很大的信息泄露风险。为便利信息主体获取信用报告,建议征信中心开发征信查询APP,可以查询是否有逾期、担保、呆账等个人征信简要情况,同时具备不良信息记录通知、查询动态通知等功能,便于保护个人征信知情权,及时获取个人征信动态,维护良好信用记录。
( 三) 加强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布放
自助查询机相比柜台查询不仅节约人力、节省时间,在安排查询点时更为方便。建议不断改进现有查询机性能,同时普及自助查询机布放。各地人行机构有限,可以在各商业银行的大型网点配置查询机。信息主体查询更为便利,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更能提供专业的解释。
( 四) 普及个人信用报告网银查询途径
虽然网银查询渠道和互联网查询渠道一样,目前还不能实现实时交付个人信用报告,但是相比征信中心互联网查询,信息主体省略了注册、验证过程,而且安全性较高。建议征信中心与各商业银行建立网银间信息链接,确保信息主体更为便利地掌握自身信用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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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平. 信用报告服务社会思考[J]. 青海金融,2017.
来源:金融经济 2019(22)
作者:肖鑫 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