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版征信报告可能将公共事业欠费情况纳入其中的做法,笔者认为,消费者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公司,是市场经济语境下平等的交易双方,他们之间一般具有市场交易行为的 合同协议,一旦一方违反了合同协议,另一方完全可以采用诉诸法律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并不需要计入诚信采集信息。在法律裁决之前,很难说谁对谁错,即便是计入诚信采集信息,也应该在法律途径走完、明辨孰是孰非之后。
倘若个人延缓交纳水电费、电话费属于失信行为,那么,电信、自来水公司服务不到位、随意涨价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算不算失信行为也要记入诚信档案?总之,征信信息的采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有意打压任何一方。就是说,不能乱贴失信标签,判定个人是否失信的权力之手不能伸得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