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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送赠品却不兑现 卖家能被纳入失信企业记录吗

发布时间:2019-04-16   |   来源:

        消费者网购家具,下单时卖家主动承诺会送赠品。可消费者收到家具时,却发现卖家没有发赠品。消费者多次索要,卖家都不予回应。消费者一怒之下,诉请法院判令将卖家纳入失信企业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近日,樊城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卖家失信消费者追讨赠品


       2018年5月13日,市民唐先生在义乌吉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名为“金华家具”的网店,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2300元的新中式家具,支付订金4900元。该店客服承诺,会赠送唐先生一个价格为980元的角几。


      十几天后唐先生支付尾款7400元。可到了6月2日,唐先生收货时发现,承诺赠送的角几并没有发来,便与该网店的客服联系。客服表示确实漏发了角几,稍后会补发。过了一个多月,唐先生还是没有收到,便再次联系网店客服。网店客服还是表示,角几已经制作完成,也补发了快递,请唐先生耐心等待。又过了一个月,唐先生仍然没有收到货物。


      9月中旬,唐先生通过网店客服提供的手机号,与网店经理刘新平进行沟通。唐先生要求兑现网店的承诺,催促网店发货。刘新平满口答应,但唐先生迟迟未收到货。随后,唐先生又找到网店的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在承诺会发货后,便拉黑了唐先生,并拒绝回复唐先生的信息。


       权益受损买家告上法庭


       这一来二去,让精疲力竭的唐先生愤怒了。他将义乌吉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角几价格三倍的经济赔偿2940元;将该公司纳入失信企业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唐先生指出,义乌吉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不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樊城区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义乌吉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部分诉求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唐先生从被告义乌吉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唐先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被告承诺赠送原告价值980元的角几,该赠送商品的承诺,是促成本次网上交易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交易达成后,被告应当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在实际发货过程中,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将应当赠送的角几发送给原告,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予货物价值三倍的经济赔偿,即赔偿294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要求将被告纳入失信企业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经营失信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处理,不属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如果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制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2019年4月12日,记者获悉,该院最后判决此案被告义乌吉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唐先生经济损失2940元;驳回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所涉人物、公司、网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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