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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西”能否容得下“卤西西”

发布时间:2019-01-16   |   来源:

      日前,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纤维宝公司)起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卤西西”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卤西西”与著名作家郑渊洁笔下童话人物“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郑渊洁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宣告该商标无效。郑渊洁作为“鲁西西”著作权人旁听了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接受了媒体采访。


      “卤西西及图”宣告无效


      著名作家郑渊洁创作了诸多深入人心的儿童文学作品,被誉为“童话大王”,皮皮鲁、鲁西西、大灰狼罗克、舒克和贝塔都是他笔下文学形象。


      纤维宝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是销售食品。2012年1月,该公司申请注册第10409714号“卤西西”商标,于2013年3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


      2017年5月,经郑渊洁授权、负责维护其著作权相关权益的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皮皮鲁公司)正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第10409714号“卤西西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鲁西西”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卤西西”与申请人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及不良的社会影响,且构成修改前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作出裁定,宣告第10409714号“卤西西及图”商标无效。


      权利人不服诉至法院


      此后,纤维宝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将其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无效宣告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日前,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纤维宝公司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玉韩表示,争议商标中文“卤西西”由原告独创,“卤”取自“卤制食物”,“西西”取自公司创始人女儿的小名“西西”,“卤西西”三个字是公司创始人对家庭和事业寄予的美好愿景,具有深刻根源。至今为止,原告产品在争议商标下方一直标有“LOVE CICI”字样。因此,原告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卤西西”并没有攀附“鲁西西”声誉的主观故意。


      陈玉韩表示,纤维宝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突出“卤”这种烹饪方法,通过独具匠心的配料和制作工艺,使“卤西西”品牌在卤味食品中独树一帜。从2012年争议商标使用至今,已经超过6年,在这6年的实际使用过程中,纤维宝公司一直诚实经营,并未有过任何攀附他人声誉的行为。如果仅因为“卤西西”读音与“鲁西西”读音相同,而不考虑文字含义本身的话,是对商标评审标准的误解,是错误的。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庭审中坚持此前的无效宣告裁定意见,认为“鲁西西”为人称“童话大王”郑渊洁所创作的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称,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皮皮鲁公司作为此案第三人,代表“鲁西西”的著作权人郑渊洁宣读了陈述词。“如果‘卤西西’的名称早于我1981年2月10日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鲁西西’哪怕一天,我今天绝对不会出现在这个法庭上。我会毫不犹豫地将我的‘鲁西西’改名。”郑渊洁在陈述词中说。


      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是否“搭便车”仍存争议


      庭审结束后,针对“卤西西”商标是否应被宣告无效,双方有较大争议。


      陈玉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修改前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该案争议商标“卤西西”属于臆造词,商标标识本身并不会对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被诉裁定也没有直接认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具有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不违反修改前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该案中,郑渊洁申请宣告无效的理由是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并没有明确主张在先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原告请求,审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而不是侵犯他人在先权益。因此,法院不应超出这个范围进行审理。


      郑渊洁则表示,由于呼叫完全相同,在客观市场效果上,纤维宝公司生产的卤肉制品“搭便车”了其知名文学角色“鲁西西”,侵犯了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的在先权益。另外,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应该建立数据库,如果一个人或机构多次恶意抢注商标,或者该个人或机构多次被他人提无效宣告请求成功,应记入黑名单,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注册商标。也可以考虑纳入个人诚信系统,如果一个人恶意抢注两三次,就应该被放入黑名单,除不得注册商标外,在其他领域的行为也应受到限制。


       此外,郑渊洁建议,应该提高商标注册的门槛,“比如当前在我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的费用是300元,但如果要对这个商标提异议,费用是500元,如果再要提无效宣告请求,费用是750元,维权成本过高。我认为这三项费用应该一样,或者倒过来,注册贵,提异议便宜。另外,提异议成功,商标不能被注册后,提异议费用应该由抢注商标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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