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其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总体要求,在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的同时,着力创新完善监管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信息通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制度设计、技术手段、配套措施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立对信息通信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两单)”“定期向社会公示”等要求;二是建成信息通信企业主体信息库和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为信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通知》的出台,既是对已有政策要求的细化和落实,也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八条具体规定,围绕三个方面明确相关管理机制:
一是确立了部省联动的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全国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属地管理,各通信管理局之间依据职责对不良和失信企业实施跨区域联合处置、惩戒。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专门的管理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和工作协同。
二是明确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列入条件、处置办法和移出条件。《通知》明确了列入不良名单的三种情形,设置了与行政监管、行业监督相关的多种督促惩戒措施。在不良名单的移出设计上,《通知》对于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以及被列入后一年内未再受到行政处罚的,予以移出,体现了激励自觉守信的思路。《通知》将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等七种情形明确为失信行为,对进入不良名单后反复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等“老赖”行为进行重点约束。根据《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将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置措施进行惩戒,如不批准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不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等。
三是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原则性措施要求。《通知》要求,国家相关部门需要电信管理机构实施联合惩戒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向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出具认定意见,由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工作。同时,电信管理机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主要亮点
《通知》着力突出了分级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以及社会共治四个重点。
一是分级监管。《通知》对列入两单的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强调对“不良”企业的正向引导和规劝,重点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惩罚和限制。通过合理的分级管理,强化监管效能、提升管理水平。
二是协同监管。根据《通知》规定,全国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共享相关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定期公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加强行业内的联动监管和社会监督。另外,两单的管理还考虑到了与其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的需要,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了基础条件。
三是审慎监管。对于列入不良名单的主体,其移出条件较为简单,相应的处理措施更多体现在社会公示带来的对企业声誉、信誉等方面的影响,时限仅为一年。这为相关主体设置了缓冲区,帮助他们及时正视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正向好。对于因具有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一方面在名单时限、行业准入、资源配给等方面设置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仍为其留有合理的移出路径,保留修复信用的可能性。
四是社会共治。实施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促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公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将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开放和共享,方便社会各界全面掌握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督促失信主体整改自律、规范经营,实现全社会协同共治。
四、后续实施
《通知》下发后,将从宣贯、执行、配套措施等方面着手,落实好相关工作,保障信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加强政策宣贯,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引导工作。二是开展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列入和公示工作,将自《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主体列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三是深化与其他监管措施的衔接,与“双随机一公开”“年检改年报”等改革措施进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加快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形成一套沟通顺畅、数据共享、运行良好的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