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宣部 发改委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 工商总局 质监总局 食品药监局 外汇管理局 中企联 中消协
文号:整规办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厅(局)、经贸委、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是经济领域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在经济领域应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新风尚。
近些年来,为促进诚信建设,净化市场环境,各地各级商务、宣传、价格、海关、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外汇、消协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共铸诚信”、“价格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单位”等多种多样的诚信创建活动。这些诚信创建活动的宗旨都是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诚信创建活动的开展,对于推动职业道德建设与遵纪守法教育,扩大国内消费增长,改善投资贸易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动“诚信兴商”活动的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树立诚信理念、形成诚信机制、规范经济秩序、创造诚信环境为目的,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为先导,以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示范和组织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带动各类企业,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使“诚信兴商”的理念深入人心。
总体目标: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明显提高。普遍建立以诚信守法经营为重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机制,合同履约率、承诺兑现率和交易透明度明显提高,各种失信违约及违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商会、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组织,普遍建立起符合自身工作特点的诚信自律机制,服务公益、重视操守、依法执业的理念明显增强。三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以权谋私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各级政府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
二、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总体要求
总的要求是:诚信宣传教育、“诚信兴商”创建活动和诚信制度建设三者并举,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把握工作重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解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是要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危害较大的重点领域抓起。各地要结合实际,既做好全面部署,又要研究商业批发零售、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餐饮服务、价格秩序、外贸秩序和劳务工程承包秩序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业、企业自律的新方法、新措施和新机制,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人民群众确实看到“诚信兴商”活动的成效。
二是要将“诚信兴商”活动与其他诚信建设活动融为一体。紧密结合“百城万店无假货”、“共铸诚信”、“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市”、“价格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物放心一条街”、“诚信单位”等创建活动,以及由各地区、各部门织的其他诚信主题活动,共同搭建“诚信兴商”活动的统一平台。
三是要与促进信用制度建设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诚信兴商”创建活动要为经济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各类实践活动的同时,积极推广建立信用案、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信用状况公示、建立电子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各项信用管理办法,使“诚信兴商”活动与信制度建设互相促进。
四是要加强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参与。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群众参与评议政府机关、行业和企业的诚信状况,逐步建立社会联防机制。
三、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诚信兴商”活动
(一)推进“诚信兴商”实践活动。组织商会、行业协会和企在已开展的各类诚信建设活动基础上,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创建活动,如制定行规行约、签订诚信公约、创建文明窗口和服品牌、开展行业行风评议等,使“诚信兴商”成为政府部门、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方整规办要在部门及商会、行业协会有关诚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诚信兴商”示范县市、社区(街道)、示范行业及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
(二)推动行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从商会、行业协会入手,组织企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商会协会要充分认识自身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制定行规行约,对会员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要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商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商会协会的诚信建设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诚信兴商”的宣传教育。要通过组织研讨班、培训班、参观考察、理论学习和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对企业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弘扬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文化,营造“诚信兴商”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信用制度建设。要通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以打击商业欺诈为重点,推动信用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记录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和市场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者的“黑名单”,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预警监控和政务协同,实行失信警示和惩戒制度。要通过试点,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行为,建立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政府市场监管提供有效参考。
(五)开展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每年的9月份,结合“9·20公民道德宣传日”,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一活动标识,大力宣传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表彰“诚信兴商”示范县市、社区(街道)、行业和企业以及在组织“诚信兴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发布行业诚信状况,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把“诚信兴商宣传月”办成诚信宣传教育的重要品牌。
各级宣传、价格、商务、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外汇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逐步树立服务型政府新形象。政府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民主,尊重科学,符合法律,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履行行政职责要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对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做到切实兑现,不打折扣,不拖延推诿;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符合民意,易于执行;认真解决以权谋私、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加强对“诚信兴商”活动的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诚信兴商”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主办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统一领导活动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国整规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诚信兴商”活动,并组织开展有关交流研讨,推广成功经验,表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把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方整规办要会同有关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本地区“诚信兴商”活动的开展。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精心设计活动方案,认真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找准活动重点,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带动面上工作,使“诚信兴商”活动切实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有关进展情况及建议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