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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9   |   来源:

       《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08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重点规范了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活动,确保了信息的统一归集、充分共享、集中公示和广泛使用,对推进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政府监管服务方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关于管理体制。确立了“政府领导、发改委统筹、工商局主抓、各部门参与”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制,工商部门是统一归集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他部门是采集、提供、公示、使用信息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部门是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信息归集渠道。确立了“一库(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一平台(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两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重庆网站)”的技术构架。各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并归集到法人信息数据库,通过“两网站”集中公示和广泛使用。并依托上述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关于信息归集时限。各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工商部门在数据清洗、比对、整合后,20个工作日内(含各部门提供信息的7个工作日)记于企业名下并归集到法人信息数据库,确保及时共享、及时公示。

       四、关于信息公示期限和起算标准。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有上位法依据;低于5年的,应当有上位法或本部门已公开的政策依据;缺乏依据或者信息提供单位未标注公示期限的,一律按5年执行。各类信息的公示期限,原则上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算,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的公示期限自该信息失效之日起算。

       五、关于信息异议申请。公众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重庆网站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将开设“异议申请”功能,受理公众实名提交的异议申请,并自动转发到信息提供单位联络员手机或邮箱。信息提供单位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直接回复申请人;确认或发现信息有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重新提供给工商部门归集。

      六、关于信息查询使用。公众通过基于互联网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重庆网站免费查询信息,各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信息查询及共享。确需书面查询的,可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出具查询报告。各部门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对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

      七、关于责任追究。企业未依照规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予以处理。各级行政机关违反《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将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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