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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市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公务员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11   |   来源: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学深圳、转作风”要求,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青岛市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公务员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聚焦解决公务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问题,使从严管理链条更加完善、监督措施更具针对性。

       《处理办法》着眼于抓早抓小、落细落实,将当前各级机关公务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方面存在的尚未达到问责或者尚不构成违纪的突出问题,细化为13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基层和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回应,能办不办、该办不办,或者办理不到位;不思进取,不在状态,安于现状守摊子,耽误发展或者工作无起色;服务承诺不兑现,约定事项不履行,不落实一次办好、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制等。

       《处理办法》坚持与处分和问责办法相衔接,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确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7种处理方式。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情节严重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辞退。

         处理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和选拔使用的负面情形。受到责令检查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因不胜任现职调离岗位或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处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归入本人档案,记入“青岛市公务员诚信档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一步,市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抓好落实。定期通报典型案例,让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公务员受到惩戒,感受到压力,强化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约束,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履职行为。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到认可、获得激励,在广大公务员中树立起敢担当、重实干、讲诚信的鲜明导向,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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