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解读 > 地方政策解读

解读《江苏省宿迁市非法行医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08   |   来源:

       为建立健全江苏省宿迁市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医疗秩序,推进诚信宿迁、文明宿迁、法治宿迁建设,江苏省宿迁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江苏省宿迁市非法行医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行为主体包括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行为的所有自然人。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非法行医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6、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7、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非法行医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认定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对认定的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通过“宿迁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宿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支队”网站、“信用宿迁”网站及其他平台载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范围为三个月。同时,宿迁市卫生计生委将已公布的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

       黑名单当事人对严重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证件、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卫生计生委或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