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被执行人梁某来到内乡县人民法院找到执行法官,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7年,刘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梁某作担保,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并在一定期限后偿还本金。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偿还李某借款,其后刘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李某只好向担保人梁某讨要借款,梁某却表示自己只是帮刘某签个字,以钱不是自己用的为由拒绝还款,李某无奈诉至内乡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梁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梁某对判决置若罔闻,仍不履行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和梁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两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法官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了解到被执行人梁某一直在做生意,家境富庶,完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联系上梁某,告知其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包括内乡法院微信公众号在内的大量公示平台公布其照片等。
考虑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更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意,被执行人梁某答应还款,遂在7月9日主动来到内乡法院执行局,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