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条 按照《关于纵深推进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函〔2018〕15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通信网络用户实名登记信用体系,纵深推进打击整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是指使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传输媒介实施涉嫌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洗钱等违法犯罪的人员。不良信用用户来源依据:
(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及其涉案通信工具登记人员。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的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信工具登记人员。
(三)公安部通报的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信工具登记人员。
第三条 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信息及其通信工具数据来源于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和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反诈骗中心的录入等。具体来源如下:
(一)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机关通报或转办的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数据。
(二)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公安部通报的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数据。
第四条 福建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限制周期(限制起始时间以公安机关核定为准)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一)一级:公安机关认定的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限制周期为5年;
(二)二级:公安机关认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通信工具登记人员,限制周期为2年;
(三)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通信工具登记人员,限制周期为1年;
(四)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累计2次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末次限制级别的基础上提升1个级别进行限制;限制的最高级别为一级;
(五)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限制周期期满后,可自动解除名下通信业务办理限制。
第五条 福建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在限制周期内的限制措施如下:
(一)停止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可为每个不良信用用户保留一个手机或固话号码(其他业务产品一律强制关停),并且不得注销后重新办理号码。
第六条 为加强技术管网,有效打击整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和非法贩卡、倒卡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通信管理局创建福建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管理系统,为监管部门、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提供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不良信用记录收集与查询服务。
第七条 对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有疑义的用户,可联系属地反诈骗中心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可解除限制或降低限制级别的,由反诈骗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通信管理局处置。
第八条 省通信管理局每周定期汇总整理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不良信用记录库并下发生效,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应建设对应技术能力,及时对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不良信用电话用户进行限制及解除。
第九条 福建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管理系统仅限于监管部门、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授权人员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使用人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向客户及使用范围以外的人员提供有关数据或透漏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 出现违法违规使用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管理系统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如未按照本意见为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继续办理入网业务的,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按本意见纳入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通信网用户,在复核过程中产生投诉或越级投诉的,不计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相关考核。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