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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

发布时间:2019-07-31   |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9〕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五四”战略、“一优两高”战略需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主体更加多元,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快速发展,面向经济主战场的企业梯度培育格局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加快转移转化,产学研用更加协同,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紧密衔接,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企业融通发展机制更加完善,大企业引领、中小企业跟进的创新创业价值链条基本形成,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创新创业全链条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可复制推广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创新创业高地。

二、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对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节能等进行统一区域评估。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持续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将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到发放营业执照的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登记实现1天内注册发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健全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打通数据壁垒,盘活部门数据库,推动平台整合利用,支撑政务信息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认共享。支持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在市(州)县一级设立创新创业服务窗口,加强信息共享,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创新创业效率。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创业投资行业信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守信获益失信惩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动力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调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补。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及软件和技术服务等重点产业产品的推广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清理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杜绝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功能。深入实施专利推进工程,突出质量导向,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创新创业企业申报专利给予奖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七)深挖科技人员创业潜力。认真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鼓励性政策。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健全相关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各类人员创业积极性。认真落实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政策。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支持青年、妇女创新创业。合力搭建省、市(州)、县三级联动的支持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培养高素质创业辅导员队伍,构建完善青年创业孵化、培训、融资、宣传、电商、加速六大平台,持续实施“青春创业扶贫行动”“青创中银帮”等促进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围绕脱贫攻坚,动员青年建功乡村振兴,做大做强“创青春”品牌。深入推进创业创新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加大留学人员回乡创新创业支持力度。(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推进创业就业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加快构建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健全信用机制,探索信用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园区等各类信用主体推荐免担保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扶贫局、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依托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开展现、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等,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及退役军人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服务

(十一)增强创新创业载体能力。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支持特色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优惠政策。依托重点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着力培育专业化众创空间,组建科技联合体。建立支持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和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支持建设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引导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提供研发、检测、中试和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服务。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丰富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发挥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青海省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等创新创业大赛带动作用,筛选和培育优秀项目,扶持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做大做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

(十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完善科研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扩展创新项目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于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相关要求的研发成果,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围绕“四个千亿元”产业,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深入开展青海省科技创新券政策试点,拓宽创新券支持范围,促进科研平台、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完善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搭建青海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平台,建成西宁科技大市场。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投融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认真落实对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技术交易补助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西宁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十七)不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推动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发挥融资增信作用,吸引更多资金投向创新创业领域。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分别给予业务补助、保费补助或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激发创业投资活力。整合各类省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内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落实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利用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融资,对符合条件企业上市给予一定的融资费用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券、公司债券、绿色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人才培训教育

(十九)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推动高校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实施现代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健全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深化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围绕“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结合青海省高端人才千人计划,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引进。建立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着力培养更多的“青海工匠”。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省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加大推进落实力度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充分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各有关厅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强化举措,加强督查,确保创新创业政策落实落地。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政策落实评估工作,定期梳理解决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推进工作开展。(各有关厅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注重示范引导。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和宣传。(各有关厅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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