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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8   |   来源:信用中国

《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山东省烟台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信息,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烟台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并向省一体化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用信息。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档案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详见各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详见各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具体情形包括: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县级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发生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工地扬尘治理达不到“六个百分百”标准;

(三)建筑业企业长期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

(四)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除县级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意见)、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交换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一体化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变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一般通过与市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采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十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决定或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用信息自动逐级推送至省级一体化平台,实现省、市、县信用信息实时互联共享。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二)、(三)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作出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市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二)对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进入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我市新申请资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承揽到业务后纳入我市当年年度信用管理考核;未承揽到业务前,其信用评价得分为信用评价基本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具体评价方式详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将被直接认定为B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被暂扣、吊销从业资质(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影响恶劣的;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虚假信息,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四)拒不执行预储金管理规定和农民工工资直接实名制且未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

(五)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六)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不到“六个百分百”标准,未及时按要求整改或被上级有关部门点名通报的;

(七)被法院依法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

(八)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先树优、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劳务工资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

       第二十八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优异,信用度高,实行激励机制。

(一)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

(三)优先拨付企业养老保障金、劳务工资保证金适当减免;

(四)列入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企业名单;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表扬。

       第二十九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较好,信用度较高,实行扶持机制。

(一)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一般,信用度一般,实行常规监管,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第三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低,信用度差,实行惩戒机制。

(一)增加检查频次;

(二)年度内限制评先树优;

(三)按现行缴费标准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列入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企业名单;

(五)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诫勉约谈;

(六)本地企业建议相关部门依法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内限制受理资质资格升级申请。外地企业通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第三十二条 存在单项扣分20分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将通过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并在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内停止为其出具无不良信用信息证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科室(单位)、专人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 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对于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九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政工科、法规科、建筑节能与科教设计科、工程科、城建科、行业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质安科、清欠办、市质监站、开发办、招标办、安监站、劳保办、造价办、装饰办、综合信息中心等科室、单位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标准,督导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建设和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科,主要负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文件拟定、信息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以及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及信用管理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四十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行业主管科室(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行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筑行业发展科负责制定《烟台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筑节能与科教设计科负责制定《烟台市勘察设计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管理科负责制定《烟台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城市建设科负责制定《烟台市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市建筑节能与房地产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和《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烟台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市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烟台市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研究制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市烟台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具体研究制定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业务中应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5 月 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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