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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对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8-05-07   |   来源:信用沈阳

印发《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对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社局、总工会、文明办、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外经贸局、服务业委、建委、安监局、规划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国资委、旅游委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关于对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商局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市文明办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经信委

市外经贸局 市服务业委

市建委 市安监局

市规划国土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市国资委 市旅游委

2018年3月5日

 

《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对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社局、总工会、文明办、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外经贸局、服务业委、建委、安监局、规划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国资委、旅游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达成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根据《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认定的严重失信企业。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四)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五)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六)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七)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

(八)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三、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社局、总工会、文明办、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外经贸局、服务业委、建委、安监局、规划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国资委、旅游委等部门通过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依照《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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