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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关于公布粮食行业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2   |   来源:荆门市粮食局

《湖北省荆门市关于公布粮食行业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信用荆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特制定湖北省荆门市粮食行业企业失信行为清单与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清单,具体如下:

       一、荆门市粮食行业企业:是指在荆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失信行为清单: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3、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

5、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6、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7、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8、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9、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行为;

10、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高于)规定最低(最高)库存量;

11、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

       三、惩戒措施清单:

1、对以上涉及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放方式进行处罚;

2、对一般失信行为,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对失信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

3、对较重失信行为,通报中储粮荆门直属库、农发行荆门分行、市工商局,并对失信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诫勉谈话;

4、对严重失信行为,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企业失信黑名单公示,并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建议限制其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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