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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在统计领域开展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3-30   |   来源: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在统计领域开展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统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统计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福州市高新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一)守信激励对象:在统计领域具有诚信统计的企业(以下简称“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守信人员”)。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

1.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组织、人员;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二)失信惩戒对象:在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中,编制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

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联合奖戒信息查询方式

       联合奖惩实施对象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号、违法情况等推送到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福州”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州”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联合奖惩信息。

       三、联合奖戒期限

       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四、联合奖戒实施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在重大项目建设招标中应优先选择;

2.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统计信用好的企业应优先考虑财政补贴;

3.建议在评名牌、著名商标、质量奖等活动中,可予以优先考虑;

4.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中可优先予以办理。

       (二)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过福建省统计局网站、福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规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2.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三)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商务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国土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联合惩戒:

1.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

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单位:区规划建设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等相关单位)

3.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区商务局)

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区财政金融局)

5.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区国土环保局)

6.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实施单位:区国土环保局)

7.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实施单位:区财政金融局)

8.按属地原则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区党群工作部等有关单位)

10.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实施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区商务局等有关单位)

11.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实施单位:区党群工作部等、区经济发展局、商务局等有关单位)

1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区财政金融局等相关单位)

13.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实施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

14.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区商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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