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积极推进福建省闽清县诚信建设,切实加强交通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有效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公交管〔2017〕23号)相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交管局确定的13种应当公开公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交通失信行为的惩戒类型,将交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严重两个等级,进行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实施意见如下:
一、构成交通失信行为类型
构成交通失信行为的严重交通违法包含以下情形: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二)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五)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六)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七)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八)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九)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十)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
(十一)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
(十二)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十三)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及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1次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惩戒有效期2年,惩戒起始日期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惩戒有效期延迟至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二、交通失信行为信用信息内容
交通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事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处罚依据、被处罚人姓名、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结果、记分,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名称、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区划。
三、交通失信行为公开公示
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处罚决定技术处理后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开公示。
公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时,将公开公示被处罚人姓名及其驾驶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等真实信息,但对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删除。对未成年人、处罚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隐名处理时,应当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四、交通失信行为惩戒应用
交通失信行为应与个人信用、职业准入、车辆保险等挂钩,以此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一)交通失信信用信息在公安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等互联网公开公示。
五、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一)交通参与者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
(二)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5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三)除信用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当事人向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六、建立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将交通失信行为纳入交通失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定期推送给政府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