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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12   |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要求,结合江苏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奖惩手段,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初步建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奖惩系统),实现重点行业和地区联合奖惩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交换、共享、公开和应用。联合奖惩系统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建立起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实施、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联合奖惩机制在重点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到2020年底,健全完善江苏省联合奖惩系统,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联合奖惩系统为支撑,以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为基础,以行政管理嵌入应用为重点,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对守信主体奖励和激励机制,完善对失信主体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奖惩机制基本构建并有效运行,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明确联合奖惩对象和内容

        以信用红黑名单作为联合奖惩的重点对象。

       (三)信用红黑名单认定。

       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办法由全国统一规定。在国家规定出台前,省级各有关部门可先行制定具体认定办法。认定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办法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江苏”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并及时修改完善。

       (四)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

       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信用红名单包括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诚实守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用黑名单包括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缴税款、抗税、虚开发票、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故意欠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恶意欠薪、骗取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价格违法、统计违法、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违规运输、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严重失信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严重失信行为;其他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五)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单位。

       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慎认定信用红黑名单。县级以上国家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可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辅助参考。

       (六)严格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法律、法规、国家各部门规定对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国家各部门规定对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没有规定的,按下列程序认定:

      1.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单位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

      2.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七)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政监管和服务中要按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劳动模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绿色企业、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企业信用管理省级示范和市级示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和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信会员企业。鼓励新闻媒体深入挖掘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人物、企业和事迹,树立为诚信典型。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及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江苏”等网站进行公示。

      (八)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考量因素。根据法规规章,对诚实守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部分申报材料不具备的,实行先“信用承诺”后补报材料,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

       (九)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住房租赁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探索发行个人诚信卡,根据信用积分给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城市交通系统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

      (十)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探索并鼓励对信用记录良好或第三方信用评估等级较高的投标企业,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面向诚信市场主体开发应用“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守信农村群体的优惠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绿色服务通道、降低或减免服务费用等优惠和便利。

       四、建立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各地各部门应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主体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联合惩戒落实到人。

       (十二)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信息公开披露机制,便于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核查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识别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督促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对失信会员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非法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企业其他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强化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诚信约束。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信用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五、实施联合奖惩清单式管理

       (十六)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省级信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梳理联合奖惩事项,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联合奖惩发起部门、信息共享方式、实施对象、实施措施和实施依据等内容,指导各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工作。

      (十七)实施联合奖惩动态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实施对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和信用红黑名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定期修订完善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建立健全红黑名单认定、退出、修复和记录留存更新机制。对红黑名单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通过联合奖惩系统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及时通过原公示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退出黑名单主体仍应作为信用重点监测对象。

        六、加大联合奖惩信息化支撑

       (十八)建设联合奖惩系统。

       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共享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的枢纽作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强化联合奖惩系统与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和有效融合,建设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联合奖惩系统,实现联合奖惩信息在江苏省范围内交换共享、定向分发、自动提醒、实时响应、多方应用、直接反馈和动态调整。

       (十九)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归集。

       市以上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各部门应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处理,确定查询权限,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红黑名单推送至同级联合奖惩系统并推送至上级部门,建立动态更新机制。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报告,开展信用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二十)推动联合奖惩信息公示和共享。

       市以上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红黑名单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和“信用江苏”网站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江苏”网站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各有关部门从联合奖惩系统获取红黑名单信息,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并定期反馈联合奖惩实施情况。依法推进政府与公用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构建联合奖惩运行机制

       (二十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建立覆盖江苏省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发起部门负责认定本领域、本部门的红黑名单,并将认定的红黑名单报送联合奖惩系统。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红黑名单推送至联合奖惩实施部门。联合奖惩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反馈联合奖惩成效。各地各部门逐步将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应用嵌入到业务系统中。部门间共同制定联合奖惩办法或签署备忘录的,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共享给有关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红黑名单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

       (二十二)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

         建立省、市联合奖惩协同机制。省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认定的红黑名单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设区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确定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省联合奖惩系统,积极推进省市系统一体化建设和跨地区联合奖惩。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

        (二十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各地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服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单位可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二十四)建立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和投诉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用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认定单位,认定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对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信息核实期间不停止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建立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保护和网络责任体系,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八、加强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应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有效推进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定联合奖惩信息的分类、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业务系统和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流程之中,加大查询使用红黑名单的工作力度。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红黑名单认定与报送、联合奖惩制度建设与执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与成效反馈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十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应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曝光力度。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二十七)加强检查考核。

       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联合奖惩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确保准确、全面、主动、及时推送红黑名单信息,确保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实施和反馈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信用建设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红黑名单认定、报送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要加强对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促和整改,切实把国家和省联合奖惩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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