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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27   |   来源:辽阳市发改委

        为切实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加大对诚信主体(企业和个人,下同)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实施力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4〕15号)、《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第220号令)和《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9号令)、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辽发改信用〔2016〕35号)、中共辽阳市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用辽阳建设的意见》(辽市委发〔2015〕5号)、辽宁省辽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辽阳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辽市委办发〔2016〕33号)有关精神,结合辽宁省辽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实施,公开共享;强化合作,奖惩联动”的原则,加快建立各行业、各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全面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崇尚诚信、鄙弃失信”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原则


       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联合奖惩。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奖惩联动机制。


三、纳入范围


      (一)守信红榜


       纳入守信红榜的信用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2、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等。


3、自然人参与志愿者活动、义务献血,法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捐赠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行为。


4、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5、如纳税信用A级单位、优秀青年志愿者、五一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


      (二)失信黑名单


      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省直以上部门行政处罚。


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3、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5、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如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辽阳部分);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四、主要任务


1、制定各行业领域制度文件。各成员单位认真梳理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结合辽阳市实际和行业特点,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标准、认定办法、信息构成、信息发布和应用、奖惩联动措施、信息撤销等方面规定。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2、形成辽阳市信息目录。各成员单位将已经建立好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报送到市创建办。市创建办汇总建立辽阳市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目录,为推进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和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奠定基础。


3、搭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平台。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辽阳市统一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及时将报送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报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市信用中心归集整合各成员单位报送的相关信息,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统一向社会发布,为各成员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提供便利。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修复制度。信用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有效处理信息的异议和投诉,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成为联合惩戒对象。


5、实行奖惩联动机制。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2)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创建办统筹推进建立辽阳市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确保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标准制定科学合理、信息及时报送。市信用中心负责数据归集、整合、发布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按照工作部署和安排,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在信息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发布等环节做好衔接,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创建办将加强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了解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建立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相关工作制度,要及时报送市创建办;对未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工作任务的单位,市创建办将予以通报,并在实绩考核中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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