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服务机构与导游人员信用活动,保障旅游服务机构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旅游服务机构,是指南充市内的旅行社等旅游经营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挂靠在南充所属的旅行社或旅游协会的并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旅游服务机构和导游人员要坚持“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将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贯穿经营服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旅行社应提供个性化、精品化、特色化线路,做到统一产品,统一价格,自觉抵制零负团费和不合理低价游现象。
第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产品发布和销售过程中,不做虚假宣传,不使用带有不实之词广告语言。
第七条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书面旅游合同,明确产品、价格和服务细节。
第八条 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优先选择统保示范项目,推荐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与合格的旅游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杜绝使用“黑车、黑社、黑导”,不组织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和购物项目。
第十条 对游客开好行前说明会,让游客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科学出行。
第十一条 对旅游者的投诉认真及时受理,并设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主动服务旅游发展大局,立足岗位,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做思想过硬、爱岗敬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做遵纪守法、诚信服务的模范。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不擅自变更行程,不向游客索要小费,不擅自增加、减少或者中止旅游项目,不欺客宰客,旅行途中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积极向海内外游客宣传推介我市优美的自然环境、深厚的地域文化,做倡导文明旅游、传播文明之风的使者。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完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不断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形象,做一名业务精通、诚实守信的导游人员。
第十七条 对诚信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进行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失信的导游在2年内限制其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
第十九条 对失信的旅游企业,各级旅游行管和旅游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旅游企业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