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连云港市物价局发文,对市区(不含赣榆区)22家企业在现有污水处理费征收基础上实施差别化加收,2017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红色的每吨加收0.6元,连续两次红色及黑色的每吨加收1元。这些企业因为自身在环保方面的“失信”,不得不在运营过程中多掏真金白银。
同时,福建省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联系紧、程度深、影响大的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对环保诚信主体激励和对环保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10月16日,深圳光明新区发布公告,曝光了第三季度查处的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告诫该新区企业与个人守法经营,承担社会环保责任。公告称,2016年3月以来,光明新区因茅洲河整治列入特别控制区,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将实施顶格处罚;同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向社会公开,并列入环保信用“黑名单”,对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还将通报给相关管理部门,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强化执法效果。
由此可见,环境监管正在层层加码,在环保信用评级中获得“差评”的违法排污企业,将被戴上“紧箍”,不仅面临水电费加价、停止优惠政策,且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等方面也将“处处受限”。这正是因为环境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围绕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我国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环保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对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主体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目前,已确定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4大类25小类的联合惩戒措施。
在实践中,近期,生态环境部联合证监会对严重失信企业江苏辉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惩戒,堪称典型案例。
作为农药企业,辉丰股份早在启动A股上市之际,就因涉嫌偷埋暗管排放有毒污水等情况被曝光,但仍于2010年11月上市。近8年来,不断有村民和媒体揭露其污染行为,直到今年被相关部门彻底查处。
回顾对案件处理的部分经过,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证监会、深交所等均参与到对辉丰公司的惩戒中。4月23日,证监会对辉丰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立案调查。
“这家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企业,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规转移和贮存危险废物、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以及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临时编造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提供虚假报表等一系列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辉丰股份董事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断有股民考虑发起索赔。”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副局长曹嘉庚算了一笔经济账:“环保信用被评为黑色等级后,辉丰在电费水费方面将会被实行差别化价格,每度电要高出0.1元,每吨水要高出1.0元。假如企业不积极整改,及时修复环保信用,以该公司去年的用电量和用水量作参考进行估算,电费就可能要多付出600多万元,水费要多付出100多万元。”
据悉,江苏辉丰股份4月23日周一开市股票即跌停,此后连续两天下跌。5月23日,该公司市盈率仅为联合行动前(4月19日)的37%。
生态环境部政法司相关负责人指出,将定期汇总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各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生态环境部政法司相关负责人指出,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环保信用评价具有全面、直观、公开、共享等特点。“全面,是指环保信用评价全面反映企业环境行为。直观,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颜色标识,直观醒目。《办法》规定,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公开,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共享,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发展改革、银保监、证券、国有资产管理、商务等部门,作为联合奖惩的依据。”
官方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经有20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印发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或实施方案,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东等省份,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机制;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建立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区域联动机制。目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已经公布了2017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涉及企业近4.5万家。
生态环境部政法司相关负责人坦言,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在一些省市取得显著成效,但环保信用评价依据有待进一步强化。同时,由于联合奖惩措施尚未落实到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施守信企业的联合激励措施。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近一半省份尚未正式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多数已开展的省份评价范围仅限于国控重点企业。即使是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参评仍然没有实现污染源企业全覆盖。
在四川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看来,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多方发力。“国家层面应加快制定有关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条例,改变目前各地标准不一的状况;扩大参评范围,将环评机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机构等环境服务业企业纳入进来;此外,还要建设贯通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动态管理系统,落实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于会文建议。
生态环境部表示,下一步将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关立法工作。同时,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依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积极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