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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大比拼:信用监管让农产品质量安全更可信赖

发布时间:2021-04-20   |   来源:中国信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产品质量的期待也随之提升,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成为不少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与此同时,对于农产品质量的监管也面临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仍然淡薄,人为失信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缺少监管手段,难以精准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传统的监管惩戒和行政处罚力度较弱,震慑力不足等挑战。

      2014年,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去年9月举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农安信用管理制度,开展农安信用试点探索,提升农安信用工作信息化水平,开展信用科学评价和推广应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等五项重点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迫切需要。近期以来,各地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北京:建立以农业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的信息化监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控,北京市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生产类型,设计建立了主体追溯、履历追溯、全程追溯三种追溯模式,以责任主体管理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整合监管、执法、检测相关工作数据,形成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模式。实现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全程可追溯,建立“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确保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北京市还开展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强化对本市农业生产主体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实现农产品质量可控、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农产品生产主体为基本单元,以过程动态监管控制和产品全程可追溯等监管信息化为基础,以农业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的信息化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工作向个性化服务、差异化管理、精准化打击、全方位控制的智慧监管转变,从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浙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信用综合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今年2月出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浙江省以出台《实施办法》为契机,联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在搭建信用平台上,开发“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该平台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互通、自动评分;在实时动态评价上,建立2.3万家规模主体的信用档案;在加强结果运用上,信用评价结果已应用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在参与申请评优评先等政策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取消或限制享有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山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信用评价管理

      2020年6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在红名单生效期限内,减少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支持参与农业系统有关表彰奖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联合守信激励。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生效期限内,加大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对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农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A+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宁夏:搭建安全追溯平台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宁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逐步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监管、监测、标准化生产等体系,坚持抓源头、抓标准、抓质量,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在推动智慧监管方面,宁夏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通过在基地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夯实发展基础,以构建全环节大链条保障机制为主线,积极搭建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了区、市、县三级平台交互运行、互联互通,形成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张网。不断强化备案管理,全面推行重点生产基地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追溯码+合格证“二合一”,以农产品检测任务下发、产品检测结果(合格)共享和主体信用档案记录为基础,以宁夏特色优势产业和“两品一标”企业作为试点,建立企业农产品检验检测库和信用激励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在加大认证力度方面,宁夏坚持“标准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稳定存量、优化增量”的要求,围绕奶产业、葡萄酒、肉牛、滩羊和瓜菜产业,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农村系统的产业优势和体系优势,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申报认证,不断做大做强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

      河北衡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

      近年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在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设、农产品检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上精准实策、强化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020年,衡水市政府出资90万元,用于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目前一期建设完毕,完成了监管网信息主页、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系统(含手机APP)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的建设。

      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系统围绕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公司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示范点建设。实现以市监管追溯平台为中心,互通农业县区监管追溯分平台,辐射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终基本实现市、县、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追溯信息互通共享,追溯全覆盖。消费者能通过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自助查询终端、网络、手机二维码扫描追溯,可查询农产品基地生产资质信息、生产情况信息等。

      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通过建立农业投入品实时信息管控系统、实名制购买系统和投入品信息预警系统,对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农资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河南郑州:完善监管名录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为净化农资市场,有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郑州市农委整合执法资源,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郑州市将健全完善监管名录,把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郑州市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加大活禽及野生动物的管控,加大生产基地的检测力度,充分利用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通过远程监控,指导农产品的生产者使用生物防护、物理防护等新技术,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督导农业企业对上市的农产品加强自检,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郑州市还将探索信用体系,健全完善监管名录,将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同时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

      四川成都:将设农产品质量“两个名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2020年11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生产者,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进行相关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现“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7种情形,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  单”;出现“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等8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监控名录。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成都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农业农村局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发改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青海西宁: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等结合推进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围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契机,大力推进农业领域特别是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提高西宁市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两个领域。该局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性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标准化项目示范、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信用工作基础。

      此外,该局先后制定印发了《西宁市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方案》等,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并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让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

江苏南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

      为健全完善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去年4月印发的《2020年南通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照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加快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系统的应用,做到应录入尽录。探索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违法失信主体的正激励和硬约束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推进社会共治。

      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方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推动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协调与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在城区市场、商超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培训,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推广人员至少接受一次专题培训,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格证试行主体培训。努力提升基层监管服务能力,实施免费为生产者提供速测服务。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监管,强化服务指导。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一张网”管理。加快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认真执行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一张网”管理工作要求,加快推动追溯“四个+”(追溯+监管、追溯+合格证、追溯+信用、追溯+风险评估)融合发展。

      浙江湖州: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应用

      近年来,湖州市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狠抓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全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科技助力奠基石,实施产品带证上市。将全市8042家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纳入主体信息库并动态管理,其中1838家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推动合格证与追溯凭证衔接融合、两证合一、通查通识;其余农产品生产主体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产品检测合格后自助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实现合格证信息化管理,食用农产品带证上市,截至目前全市使用“一证一码”100万余张。

      狠抓监管不放松,守牢质量安全底线。建立通报督查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技术指导,强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检查,加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威慑力。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运用,推行信用联合惩戒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联动联合强协作,构建市场倒逼机制。多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明确要求辖区内规模主体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必须附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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