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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发险资投集合信托新规 圈定多项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19-07-15   |   来源:北京商报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有保险资管人士向记者介绍,新的《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有助于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首先,相比此前原保监会于2014年5月发布的《通知》,对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有所更改。新《通知》显示,信托公司除了要求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还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此外,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期限,由三年改为一年。

       其次,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在信用评级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要求。

       《通知》显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该保险资管人士表示,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

       同时,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四项要求,分别是: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例如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如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此外,新《通知》还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设置了诸多禁止项。

       例如,《通知》明确,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同时,《通知》还规定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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