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其标示价格促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意见稿》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意见稿》分为“总则”“明码标价的一般性规范”“价格比较行为规范”“价格促销行为规范”“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七条。
《意见稿》指出,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网络页面、电子文档、电话语音、视频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管。
在促销行为规范方面,《意见稿》提到,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其标示价格促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或者期限。价格促销仅涉及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标示对全部商品或者服务都开展价格促销。经营者无法确保价格促销涉及的商品有足量备货的,应当特别提示,否则不得以无货为由拒绝履行价格优惠承诺。
经营者对外宣称折价、降价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计算基础;否则,其折价、降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计算基准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降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价格。
在价格欺诈行为认定方面,《意见稿》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是否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价格手段是否具有欺骗、诱导一般消费者的效果。
经营者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价格促销过程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交易相对人不利的价格条件的,构成价格欺诈。经营者能够证明不标示或者弱化标示的做法属于商业惯例,且不会严重影响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