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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故意做虚假公证等八种行为可投诉

发布时间:2019-06-03   |   来源:界面新闻

日前,司法部发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公证机构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也适用本办法。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超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争揽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公证申请的;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佣金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违反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私自出具公证书或者故意做虚假公证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有法律法规及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在投诉过程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公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6项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包括: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对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登记机构等用证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机构复查处理尚未完结的;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尚未完结的;对公证程序规则及调查核实方法、法律适用规范、证据收集方式有异议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公证管理规定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处理: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移交有关公证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监督工作,要求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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