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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对食品药品等领域失信加大惩戒力度

发布时间:2019-07-12   |   来源: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在不与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监管职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充列入主体类型、列入情形等。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监管对象和事项,原则上都尽量覆盖,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征求意见稿》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扩充适用对象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征求意见稿》将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主体纳入管理范围。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复杂多样,因此,《征求意见稿》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在失信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同时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扩大列入情形

       鉴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尚未修改,目前保留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的情形。同时,对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条线、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列入情形进行了统一规范,提炼整合相同或者类似情形,剔除明显不符合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原则的情形。目前共规定了36种列入情形,基本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

调整管理职责分工

       总体上按照“谁管辖、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其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同时,考虑到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其专业领域内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完善列入移出程序

一是关于列入程序,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主体,规定为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而对其他情形,考虑到列入情形和对象进行了扩展,相对现有列入情形复杂程度提高,应当增设核实程序。因此规定为“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是关于移出时限,为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因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仍为满5年后移出。而其他列入情形,考虑到惩戒的实际效果、与其他部门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时间相协调等原因,规定为满3年后移出。

三是在列入情形和对象扩展后,移出时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的主体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核实后方能移出。

强化失信惩戒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必须实施严厉惩戒,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结合有关司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基本覆盖各业务条线职责。为了凸显信用惩戒效果,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特定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不再重复列举。

       同时,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增加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的条款。

完善信用修复

       对能够主动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主体,《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信用修复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

一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必须届满一年才能申请信用修复,确保信用监管的严肃性。

二是失信主体必须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移出。

三是申请移出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负责部门进行检查核实、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后,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决定,方可修复。

四是为防止失信主体恶意利用信用修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证信用修复工作严肃性,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

五是为进一步震慑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主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三种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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