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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支撑失信监管行稳致远

发布时间:2019-06-24   |   来源: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会议指出,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这是继今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信用监管再次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作为我国首个签署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税务在推动失信监管方面走在前列。

税收失信监管格局日渐成熟

       税收失信惩戒作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利用税收信用这个标尺,确立了先设计名单制度,再出台惩戒方案的工作思路。

       据了解,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建立了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同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开始建立,税务领域也由此成为首个签署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

       为加大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税收违法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进行了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16年和2018年分别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进行了修订,其中,2016年对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了“提档升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21个增加到34个,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

       当前,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为主体的税收失信监管,已成为税务部门净化税收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也逐步发展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基础工程。

税收违法“黑名单”监管威力日益显现

       随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的逐步落地和不断升级,税收失信监管威力日益显现。

       根据最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在税务系统内依法采取更为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同时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提供给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相关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前5个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计公布“黑名单”案件6108件。自2014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经超过2万件。

       自2015年启动联合惩戒措施起,截至2019年5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已依照规定向多部门推送30.05万户次税收违法失信信息,使相关当事人受到联合惩戒。其中,公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5675人次,1.89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限制担任高管,1.94万户次当事人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25.65万户次“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供应土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方面被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让税收违法“得不偿失”理念深入人心

       “能上能下,鼓励纠错,动态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黑名单”的管理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救济措施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和刚柔相济。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建立,体现出支持由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的具体要求。

       2019年前5个月,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151户当事人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继续做好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加强与联合惩戒成员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形成联合惩戒共治格局,让“税收违法得不偿失”的理念深入人心,持续扩大“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的综合社会效应,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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