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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诚信激励体系建设该怎么搞?

发布时间:2019-06-10   |   来源:

       国家发改委6月3日公布《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对13种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包括享受免费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便利,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惠等15项激励。

       如何看待此次探索创新之举?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源点摘选了近期媒体专家对《征求意见稿》得讨论文章,供读者参考。

       “让诚信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

        ——“半月谈”公众号 郑雪靖

       失信记录似警告意味的红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而对优秀信用记录保持者,人们也期待社会能够开启激励的绿灯,让诚信者一路畅通。需要指出的是,人人内心皆有善念,在诚信等道德建设方面,正面激励往往更为有效。

       此外,诚信建设需要坚持高标准,这样社会才有所遵循。古人云: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取法呼下,无所得矣。如果诚实有信的老实人总会被奖励,大家自然愿意诚信,如果老实人总是吃亏,谁还愿继续诚信?因此,要真正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在用惩戒手段守住“底线”的同时,还需要用奖励手段撑起“高线”。

       当前,社会各个层面对诚信者的奖励手段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诚信建设要提速,就必须在奖励方面更多发力。我们乐见,国家发改委的激励指导意见出台,能够引发更多的相关方面来为诚信者出台优惠激励政策,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诚信者队伍,让这份正能量成为他们荣耀的通行证。

       “让褒扬诚信发挥应有的牵引作用”

         ——北青报 张智全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诚信既是个体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又是国家民族繁荣昌盛的信仰之基。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层面各部委与地方各省市相向联动,初步构建了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以失信惩戒为重点的个人诚信共治格局,有力促进了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整体向好。

       在个人诚信缺失顽疾尚未得到彻底根治、亟须构建健康有序公共信用环境的现实语境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全国一盘棋,从国家层面将正面褒扬诚信作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在15个方面对诚实守信个人予以真金白银的激励,这对弘扬诚实守信正能量,促进公众主动践行诚信、远离失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价值。

       “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回顾近年来各地推出的多种以“黑名单”为主的公共信用管理制度,更多侧重于对失信者的惩戒,对守信者进行的正面激励有待加强。对失信者进行多方面严厉惩戒,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失信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有利于推动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公共信用大环境,但如果忽视了对守信者的正面激励,其结果难免造成追究惩戒有余、正面激励导向不足,不能让守信者真正感受到“一路畅通”的便利与裨益。

       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鸟之双翼”,如果过于侧重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让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顾此失彼,难以获得预期的最大公约数。任何一种公序良俗的形成并得以传承,都离不开惩戒和激励的双重作用,二者缺一不可。在有些情境和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正面的激励更能引导公众自觉追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意见》,将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的个人给予多达15项的优惠政策。这些实实在在的激励举措,将给守信者看得见摸得着的获得感,并进一步激励守信者自觉在社会交往和经营活动中践行诚信原则。而众多守信者对诚信原则的自觉践行,又能以燎原之势汇聚成强大的诚信正能量,从更深层次上对诚信缺失行为产生更有震慑力的鞭笞作用。一旦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并行不悖且常态化发力,自觉诚实守信、主动鞭笞失信的社会氛围定能蔚然成风。

       当然,用正面褒扬诚信来有效鞭笞失信,还需要以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为兜底,否则,有可能让正面的褒扬剑走偏锋,成为少数个人谋求优惠政策的工具。细观此番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意见》,在对诚实守信个人给予众多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对激励对象的科学认定设置了严格程序,从根本上扎紧了守信者因失信“功过相抵”的制度篱笆,有助于实现褒扬诚信鞭笞失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之效果。

       诚信建设要有“破”有“立”

        ——东方网 董宏达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民本、家风、国魂,既是基本道德、共同信仰、基础文明,也是做人理念、处事规则、社会契约。然而,由于人们所处环境各不相同,接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其认知水平和行为实践难免还存在差异。因此,诚信建设不可急于求成,而要从激励、引导入手,抓住重点、循序渐进。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发改委这个《意见》,从国家层面将正面褒扬诚信作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对诚实守信个人明确具体激励措施,这对弘扬诚实守信正能量,促进公众主动践行诚信、远离失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价值。

       诚信建设并非仅严惩失信。近年来,公众对“诚信滑坡”颇有怨言。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失信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通过假离婚、假合同转移财产,以各种方式干扰、阻碍执行。对此,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实践中,对失信者进行多方面严厉惩戒,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失信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有利于推动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公共信用大环境。但诚信建设要“破”也要“立”,既要惩戒失信又要激励守信,如果忽视了对守信者的正面激励,诚信环境也难以建立起来。

       全国推行激励守信时机已成熟。近年来,国家和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努力构建“失信惩戒,诚信激励”的信用调控机制。比如,国家发改委和央行曾在杭州、厦门、南京等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以杭州的“钱江分”,厦门叫“白鹭分”,苏州是“桂花分”等为代表的城市信用分体系先后落地,推行“诚信分”让信用不再是一个宽泛飘渺的道德指标,逐渐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价值;诚信不再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个人选择,而已经成为一种非常珍贵的个人财富。在深层上,信用正在被赋予丰富的内容,形成了完整的评价、应用和调整体系,“积信有好报”渐成共识,对人们的工作、生活、创业等方方面面正在生成日渐显著和深刻的影响。各地示范为全国推广积累了重要经验。

       诚信需要法治保障,也需要德治教化。将激励守信上升为制度化,就是要大力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让诚信成为生活的必需品、人生的通行证、人品的试金石。此番国家发改委对《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守信激励很好的宣传导向。期待着《意见》早日出台,与先前的惩戒意见双向并用,多方面多角度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大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诚信社会环境,真正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对诚信个人的激励还可以再多些”

         ——新快报 丰收

       诚实守信,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所以,“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上述《征求意见稿》,就是“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其所明确的15条激励措施都有一定“含金量”。

       此前,各地也已出台了不少对诚实守信个人的激励措施,比如北京的“个人诚信分”、广东惠州的“个人信用分”等。国家层面的激励措施与地方探索的激励措施,再加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越来越完善,必将倒逼很多人向诚实守信个人看齐、转型。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措施还可以再多一些,力度还可以再大一些。

       因为人是社会的核心要素,企业、政府部门的决策判断,终究还是由一个个个体做出的,个人诚实守信是一切诚信的基础。只有激励更多个人诚实守信,才能推动更多企业、更多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诚实守信。

       现在,对失信个人的联合惩戒措施已经多达好几十条,而且处于不断增加的趋势,联合激励措施也要跟上。

       而推出什么样的激励措施,要根据经济社会转型情况和公众实际需求,在实践中不断细化。这既需要国家层面进行宏观部署和精准指导,也需要各地政府通过“个人诚信分”工程等方式具体来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对诚信个人在城市落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或者加分等优惠便利,并不是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而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即诚信社会建设是事关广大公众、政府、企业等方面共同利益的一件大事。

       另外,还要指出的是,联合激励诚信个人不能靠个人申请,而是应该通过信息联网等方式,有关方面主动为诚信个人享受各种优惠便利服务提供便利。

       “要对诚信守信者给予更多正向激励”

         ——苏州日报 杨仲

        信用体系建设,最终要达到的目的,一方面是要通过结果应用让“失信者处处难行”,另一方面是要通过结果应用让“守信者处处便利”。说白了,就是奖惩并举。

      在以往,我们看到更多而且做得更好的还是惩戒。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由此会获得哪些方面的约束?负面清单已经厘清,而且结果应用也很清晰明了,强烈传导出了“失信者处处难行”的信号,给人的触动不小。

       相比较而言,在个人信用结果应用中,正向激励还不够。在很多城市包括苏州,信用分高可以享受一些便利或优惠,但往往也会因为应用面不高、力度不大而陷入市民并不起劲的尴尬。诚信守信如何才能更快地内化为个人的行为自觉,要通过触动利益来触动灵魂。

       让失信者利益受损,同时让守信者受益增加,双管齐下惩与奖共同发力可以让诚信体系建设加快速度。因此,在继续做好对失信行为惩戒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守信者的奖励。此次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的联合激励,虽说还在征求意见,但这些激励措施让我们看到对守信者的正向激励可以更多、更硬气。

       在更多领域,更重要的领域尤其是老百姓更在乎、与其生活更相关的地方进行信用分的奖励,让他们从诚实守信中拥有更强更实在的获得感,这种正向回报的激励效应必定十分可观。

       “联合激励有助社会诚信建设”

        ——经济日报 戴先任

       过去几年,对于守信个人给予激励,一些地方已经作了尝试。比如“信用就医”、为守信者创新创业提供便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园给予优惠等。但这些守信激励往往只是地方规定,覆盖范围有限,而且这些守信激励措施“含金量”不足,因此能起到的激励作用比较有限。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拟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守信个人将能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等15项“高含金量”的激励措施,这对守信者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能够享受到因守信带来的诸多便利。相较于一些地方推出的守信激励,国家部委推出的守信激励措施层级更高、覆盖面更广,是对诚实守信个人全方位的呵护,在全社会形成对社会诚信的正向激励,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才能享受守信联合激励,对于近3年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个人,不得作为联合激励对象。同时,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也是动态调控,一旦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会立即从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撤出,并将通报名单报送地方或部门,取消享受联合激励政策资格,停止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同时,还要建立异议投诉机制,公众发现信息不实或不应当被列为联合激励对象的,可通过相关渠道提出异议投诉,经核实后及时修改调整名单。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动态调控及调动社会监督力量,有利于避免失信者浑水摸鱼,也只有确保联合激励对象准确无误,保证联合激励措施的严肃性、公正性,才能激励更多人诚实守信,更好发挥这一政策的作用。

       期待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举措能够尽快落地,擦亮诚实守信这块“金字招牌”,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共建诚信社会。

       让更多人认识到“信用有价”

       ——南方日报 扶青

       目前,我国对失信惩戒的规定比较完善,许多领域、许多行业都已经施行“黑名单”机制,既有限制行业准入的行政性惩戒,也有限制高消费的市场性惩戒,还有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等。但对于守信激励,相对来说处于“空白区”。

       而事实上,融资、租赁、出行、旅游、创新创业等许多社会事项,都具有享受信用便利的空间。让信用纪录良好的守信主体受到更大尊重,可以进一步增强守信者的获得感,让他们更直观地认识到“信用有价、守信受益”,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激励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曾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等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的个人;二是经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诚信状况为优秀的个人;三是个人申请。可见,有别于已建立的各类信用体系,此次的激励名单数据库具有独立性。

       为保证其可信可用,就要突出一个“联合”,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比对确认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实行联合激励措施。此外,联合激励对象不能“一劳永逸”,相关部门应对名单实行动态调控,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立即从名单中删除,才能起到公平公正、公示公开的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守信激励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协同治理模式。包括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公共管理模式,以“芝麻信用分”“腾讯信用分”为代表的社会管理模式,还有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管理模式。

       如何向市场借力,是数据库发展壮大后无法避免的问题。一方面,要鼓励社会主体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激励措施,在消费、信贷、旅游等涉及个人吃、穿、住、行的多个领域开展联合激励;另一方面,应该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来源,通过理顺现代征信体系的管理体制,与各类征信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从而把15项优惠便利开放给更多守信者。

       此次个人激励数据库的建立,又将信用体系建设往前推进一步。但如何突破羁绊,促进更多的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达到全国征信体系统一,仍然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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